女子被推地铁轨道 行凶者怀疑被取笑似有精神疾病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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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一女子被男子推进地铁轨道
报道称,2015年2月2日大约8点20分,上述女性安娜•塔尔塔格林纳(AnnaTartaglione)。在巴黎附近的罗尼布苏瓦快速地铁站站台,与一位女性朋友聊天。一名男子突然靠近她,用咄咄逼人的语气说,“他没有选择,即使坐牢,他也必须这样做”。塔尔塔格林纳跟朋友走远,这个男子也追过去,指责她们在背后取笑他。并粗暴地将塔尔塔格林纳推向地铁轨道。幸运的是,在列车到达之前,朋友及时将摔倒在地的她扶起。目睹这一幕的地铁司机描述称,当时他正以65公里/小时的速度进站,忽然看到有人朝轨道方向摔倒。他按响了喇叭并紧急刹车。一名目击者认出了这名39岁的肇事男子。他名叫穆罕默德•扎耶尔(MahmoudeZaier),在事发3天后被逮捕。审讯期间,扎耶尔解释说,因为塔尔塔格林纳嘲笑他,他只是想推她一下,没有要杀害她。
该男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曾多次入狱
问询中发现,扎耶尔在事发时,分辨力发生紊乱,但这并不影响给其定罪。一些接近扎耶尔的人讲述说,他16岁辍学,从未参加工作。他还曾向周围人透露,“听到了召唤”以及“他讨厌女人”。调查显示,该嫌犯曾5次在精神科就医,有过4次犯罪记录,其中一次是因为蓄意谋杀,被判7年监禁。在监狱中,他开始吸食大麻和信奉伊斯兰教。因为宗教信仰,他拒绝谴责针对“异教徒”的暴力。
那么,精神病人就可以胡作非为,对自己的言行不负责任了吗?法国警方在问询中发现,虽然扎耶尔在事发时,分辨力发生紊乱,但这并不影响给其定罪。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又给如何确定呢?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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