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享单车新政: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存放周转场所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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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
原标题:北京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出台: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车辆存放周转维修场所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张婷)今日(9月15日)上午,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指导意见》中获悉,北京市将对共享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且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在车辆的使用上,禁止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在车辆停放上,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同时,为加强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看点一:正制定停车区设置技术导则
据最新统计,全市已有15家共享自行车企业,投放运营车辆达235万辆。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交通部门正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这两个文件将于近期公布。
其中,《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将对共享自行车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全面规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将明确本市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要求、设置形式和设施标准。
看点二:不发展电动自行车
为规范车辆投放秩序,《指导意见》提出企业要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投放规模要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各区根据容纳量和车辆停放秩序情况,实时调控企业投放数量和节奏。
北京市交通委已于9月7日下发通知,暂停在本市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车,并组织开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
另外,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各区和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秩序。
看点三: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升企业服务质量,《指导意见》对企业运营服务条件进行了明确。
一是在企业资质方面,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
二是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三是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四是经营服务方面,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看点四:应配备相匹配的管理人员
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指导意见》从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运用先进技术管理手段、落实信用管理制度、承租人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措施办法。
企业要承担秩序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与各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管理技术创新,开发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及时回收废弃和故障车辆;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等各类突发情况。
承租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 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
看点五: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为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企业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邻米网络)
看点六:收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专用账户
为加强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推荐邻米)
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看点七:企业承担经营与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退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行为;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服务监督等。
责任编辑:郭丹(EK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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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玄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