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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六千彩礼钱杀妻,关于彩礼这个事情看看法律怎么说!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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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年一直在外面躲躲藏藏,我根本不敢靠近湖南。”张某到案后向警方坦言。15年的逃亡生涯中,他隐形埋名,四处打工,不敢与家人联系,后来拿到了工友的身份证,便一直冒用至今。即使这样,张某每天也过得心惊胆战,生怕被人识破了身份。逃亡15年,张某始终没有成家,他告诉民警,因为自己身上背着一条命,他不敢给别人承诺,也不想耽误别人。

     10月13日,潜逃15年的张某被押解回湖南,经审讯如是说

     因6000彩礼杀妻是真的吗_为什么,潜逃15年的“2002.3.17吴某被杀案”嫌疑人张某近日在广东汕头被湖南花垣警方抓获,这场因6000元彩礼引发的命案花垣警方追逃15年终于画上句号。11月20日,花垣警方向澎湃新闻通报此事称,目前张某已被花垣县公安局刑拘。


因6000彩礼杀妻是真的吗_为什么

15年前,湖南保靖籍男子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花垣籍女子吴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两人很快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张某发现,婚后生活似乎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小夫妻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2002年3月初,妻子再次回了娘家,张某与妻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产生放弃这段婚姻的想法。想着自己娶媳妇花了6000元彩礼钱,张某打算把彩礼要回,经协商,两人达成初步协议。

2002年3月17日9时许,张某来到岳父家要求妻子吴某退还彩礼时,与妻子发生冲突,张某趁岳父岳母外出赶圩场时,将妻子杀死在村路附近田坎上。

案发后,民警第一时间调查就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民警找他问话时,张某早已逃之夭夭。经调查,多种证据证明,张某就是杀死吴某的凶手,民警立即对其进行追逃。这一追,就是15年。

2017年花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连续破获多起命案积案,刑侦大队再次对“2002.3.17吴某被杀案”开展深入调查。

经过前期大量基础工作,花垣县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民警发现张某长期生活在保靖的母亲突然患病,作为儿子的张某很有可能会与家中联系。现今张母身边,张某的妹妹在床前尽孝,照顾母亲,妹妹就很可能是张某要联系的人。通过调查,一名叫“陆海”(化名)的广西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陆海在近期与张某的妹妹有过联系。据之前掌握的情况,张家在广西根本没有亲戚,这个叫“陆海”的可疑男子很可能就是张某的另一个身份。

经过一番调查,警方确定“陆海”就在广东汕头一公司打工。由于案情重大,刑侦大队决定派先期经营该案的四名民警立即赶赴广东汕头,调查核实“陆海”身份。10月11日,在汕头警方的配合下,花垣警方顺利找到“陆海”所在公司。经辨认,民警确定这个“陆海”正是潜逃了十五年的“2002.3.17吴某被杀案”嫌疑人张某。

彩礼钱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处理方式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是否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已无需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司法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 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以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同时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